桃園市某國中蔡姓教師控告校長妨害名譽,他請公假出庭但學校不准,沒有另依規定請假。蔡遭校方登記曠職、扣薪且當年留支原薪,蔡不服學校處置,申訴2次均遭駁回,憤而打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指出,若處置沒改變教師身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裁定起訴不合法定讞。蔡主張教師法的第33條規定疑似違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成釋字第736號解釋,解釋指出,教師法第33條只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並沒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行政訴訟的權利,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的意旨沒有違背,因此認定教師法第33條規定沒違憲。釋字第736號解釋也指出,教師因學校措施而認為權利、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自然能像一般人民一樣,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而受理此類事件的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的判斷,應適度尊重。大法官書記處處長李玉卿。記者林志函/攝影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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