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男子被控性侵害去服刑,被評估出獄要接受身心方面的治療,他出獄後「曠課」,被地方政府裁處罰鍰,還是拒絕上課,又被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沈漠視國家公權力,「再判一次」,今天依性侵害防治法判決沈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被害小女生的父親代替女兒向檢警控訴,指沈姓男子2008年3月23日、24日,在某大樓6樓的租屋處,與他當時年僅13歲的女兒發生性關係。檢察官因而指控,沈二度與未滿14歲的人性交,依妨害性自主罪將沈起訴,沈二次性行為,被法官各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合併應執行1年10月有期徒刑確定,沈入監服刑,2013年8月23日服刑完畢後出獄。沈出獄之前,監所依例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經專業評估後認為,沈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行為偏差,有道德教化之必要性,依法,要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課程,不過,沈不去上課。去年8月12日,沈因翹課先被市政府裁處3萬元的罰鍰,市府同時下最後通牒,命他25日務必到課,沈還是不去,被移送法辦偵查、起訴。性侵害防治法21條規定,加害人被通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如不配合,另有刑責,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沈對應履行的義務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的防治,除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的困擾,且對社會亦生潛在的危害,依累犯規定,判決他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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